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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福案别成为新一起“文字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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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超群
时间:
2012-9-14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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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福案别成为新一起“文字狱”
陈平福案别成为新一起“文字狱”
丁咚 文
兰州市失业教师陈平福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9月4日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现年55岁的陈平福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教师,该国企破产后,失业的陈平福在兰州街头靠拉小提琴卖艺为生。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平福先后在网易、百度、搜狐、时光网、新浪、天涯等网站注册名为陈平福的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了大批具有煽动性观点的文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平福无视国法,在互联网上针对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平福的代理律师为他作无罪辩护。陈平福在庭上也自己辩称,他所写文章都是基于言论自由的表达,没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在当日的庭审中,法院谨慎对待陈平福罪名的认定,组织公诉机关及被告代理律师,围绕陈平福是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展开两轮辩论,在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法庭宣布将定期宣判。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攸关中国法治形象,如果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成立,将有可能成为中国境内发生的为数不少的“因言获罪”的最新案例,给中国法治形象“抹黑”。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也就是说,在陈平福案中,判定其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关键是具备三个必要条件,缺一即不构成犯罪。
首先,其本人主观上要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对陈平福主观上是否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恶意进行判定,必须要有切实可靠的证据,也即在其言论中是否明确提出了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标、内容和具体措施,如果没有,就不足以判定其具有主观恶意。
其次,它所侵犯的客体应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它们是中国大陆奉行的“国体”的构成要素,也即在陈平福的文章中应该明确提出了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否则就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件,兰州市公诉机关指“被告人陈平福无视国法,在互联网上针对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党和政府”并非一国国体的构成要素,将此作为认定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可谓荒谬之极。公诉机关必须向审判机关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当事人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否则其刑事罪名就不成立。
第三,当事人必须是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非法”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也即在陈平福的言论中必须具有造谣、诽谤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用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里面有两个必要环节:其一是方式要“非法”,包括造谣、诽谤等,其二是造谣、诽谤等非法方式的目标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缺一,即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陈平福若无主观上的恶意,采取造谣、诽谤或者其他非法方式,以煽动颠覆国体为目标,在互联网撰写、传播文章等三种情形,则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在法律的限度内表达个人观点和言论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已是不争的共识。
如果陈平福一案存在任何“文字狱”的可能性,将是对中国作为法治之区的公开嘲讽,也将进一步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增强公众的不满情绪。
一般的司法审判工作应该保证透明公开,以便公众监督。何况陈平福“因言获罪”产生了广泛的公众影响,广大网民十分在意此案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希望兰州市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自觉对起诉和审判过程进行公开,确保其透明性,确保对陈平福的审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不给中国法律抹黑,不给法律的执行者抹黑。
也请广大网民像关注自己的权利一样,持续关注此案进展,关注此案的每个细节,对兰州市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
作者:
超群
时间:
2012-9-14 18:02
问题的关键,陈平福究竟因为哪些言论?: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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