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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周易网-69周易文化|周易网 论坛 法律援助 李晓晔:陈永洲案最可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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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晔:陈永洲案最可怖之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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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9 21: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陈永洲一案,短短数日,峰回路转,形势急转直下。陈永洲在央视认罪无异于给公开声援其的报社、媒体圈内人士一记响亮的耳光。真如陈永洲在央视所供述的,是收受了50万元他人钱财进而写作报道的,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接受商业贿赂,理应被依法查处。一个同行的灰色操作令整个行业成为了众矢之的,微博评论中甚至出现了套用形容贪官腐败的词汇:各个都抓,肯定有冤枉的;隔一个抓,有漏网的。

  这种言论其实源于外界对于财经媒体行业的不了解,我在财经媒体圈将近10年,知道行业中确实有人通过赚这种钱发家致富;但是,绝大多数的财经媒体人,坚持在这个行业里的,或多或少都有些新闻理想主义情怀的,绝大多数都属于拿着卖白菜的钱操卖白粉的心,基本上都固守着职业的清白和本分。因为,财经记者实在是距离金融机构太近了,每天都是在和这些机构这些大佬打交道,谁还没几个金融机构的朋友,谁还不认识几个赏识你才华的金融圈业界大佬?如果真的那么在意高收入、高薪酬,干脆不用干媒体这行业了,直接方便的跳槽进金融机构就好了,钱赚的光明正大。

  真正敢赚陈永洲赚的这种钱的同行,都是传说中那类要钱不要命的主。这样的人在行业中又能有多少呢?恐怕和其他行业中良莠不齐的程度不相上下,想想每个行业中的那些“莠”就知道这个数量肯定极为有限。但陈永洲一案,却给整个财经媒体行业带来了一个可怖的先例,危害整个行业,影响深远。

  长沙警方此次并非以商业贿赂抓捕陈永洲,而是以涉嫌“损害商誉”将陈永洲刑拘,然后将其查个底掉,发现商业贿赂。陈该查处,但是不该以“损害商誉”这种方式查处。“损害商誉”抓记者先例一开,基本上,所有做上市公司调查、财经深度调查的记者没有谁是安全的,这不是说这些记者距离利益近,而是说大家都明白,凡是做批评性报道、舆论监督的,谁能够说自己的批评性、揭露性报道刊发,没有损害到企业的商誉呢?评判标准又是什么?股价的起伏?销售的数据吗?报道影响商业信誉的边界在哪里,又如何界定?

  这一罪名几乎适用于所有对上市公司的批评性、揭露性报道,基本上都可以用损害商誉罪名先抓记者和举报人,然后再慢慢的找你问题。程序不正义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安全的,职业操守有问题当然可以追究,但前提是程序的公平和正义。

  斯伟江律师曾说过,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也曾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是否损害企业商誉,主要看报道内容是否属实,且警方有无记者犯罪行为的证据,如果企业本身就有问题,只是把它公开出来,而且没有不公开的理由,那就不是侵害商誉。所以警方在做出拘捕举动时,要特别小心,应避免公权力滥用。

  但律师与记者一样,都是第三方,都是不掌握实际权力的,这种专业建议或者监督都是软性的。如果掌握权力的人不采纳,即便再有道理、再站得住脚也是毫无意义的。

  再说一个题外话,大家还记得实名举报四川长虹财务造假的举报人范德均吗?

  据《中国财富》杂志报道,2010年5月21日,四川长虹向绵阳警方报案,要求追究范德均侵犯长虹电器商誉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但到一审时,范德均却并非以损害商誉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因为另一个罪名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这与长沙警方以损害商誉罪刑拘陈永洲记者一样,先以损害商誉刑事立案,然后再慢慢把你查个底掉。

  但不同的是,范德均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居然罪名成立,最终被判入狱十年。须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个典型的单位犯罪,范德均并非四川长虹法人代表,居然被追究了个人责任。气愤的范德均辩护律师薛昌在法庭上当庭指出,这是“创造发明”的首例个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

  当时我就预言,范德均事件给上市公司打击报复举报人开了一个不好的头。

  在陈永洲事件之前还发生了一件事,质疑广汇能源(600256)财务造假的网友天地侠影(真名为汪炜华)也被警察带走了。我对他的下场持悲观态度。不止因为范德均,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接触过、了解到的举报人,下场都极为悲惨。实名举报方正集团李X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的魏亚峰也最终被判了20年,现在湖北省汉西监狱服刑;实名举报伊利集团潘X转移国有资产、损公肥私的郑俊怀时期的董事长助理张三林至今仍在内蒙警方在逃名单中……在中国,在所有被抓的举报人中,还没有听说谁平安出来了。凡进去了就没有找不出问题的,基本上都是以职务侵占、损害商誉等等罪名被治罪下狱。我想他们也不能说是绝对清白,但是正如评论人士周俊生说的那样:“范德均如果被押上公堂,他的罪名绝不是因为对长虹的举报。但是,如果他不对长虹进行举报,则一定可以避免牢狱之灾。”

  在当下之中国,上市公司的能量已经如此巨大,如此翻云覆雨。

  如果他们的能量中再增加一条,可以动辄对媒体记者动用“损害商誉”这个刑事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后果不堪设想。真心希望监管层能够尽快出台《新闻法》,告别这种行业无序竞争、草莽生存、大家都缺乏保护的时代。否则,在现在这种舆论环境下,财经记者,尤其是上市公司、深度调查记者,唯一能做的自保就是,停止调查,写点平庸的稿件,韬光养晦,等待舆论监督环境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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