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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周易网-69周易文化|周易网 论坛 法律常识 “特赦贪官”到底行不行?王岐山曾如此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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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贪官”到底行不行?王岐山曾如此作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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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8: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特赦”贪官,到底行不行?  王岐山曾这样回答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曾在一次演讲中披露,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近期对是否有可能特赦腐败官员的提问,表态称"还不到时候"。
  特赦贪腐官员,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此前有学者考证,从1999年算起,相关言论提出已近十六年了。多年来,每每有人喊话,建议权威部门选择适当时机,宣布对过去的贪污受贿行为实行有附带条件的"特赦"。
  尽管建言者或许有着这样那样的理由,甚至也举出一些国外曾经实施过的先例,以证明这样做的必要性,但在中央强力推进反腐、民众反腐信心爆棚的语境下,"特赦论"的提出,依然缺乏足够的社会认同。这也是这则消息引发众多网民狙击的深层根源。
  一方面,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的力度逐渐加大,特别是刚刚过去的2014年,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四大老虎"被查处,为反腐格局带来了"质性的变革"。由此在政治经济社会领域带来的积极变化,有目共睹。但在欢呼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反腐仍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主要表现在,腐败存量还没有得到有效清除,而顶风作案带来的腐败增量仍然不小;特别是贪腐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和复杂,有待于进一步采取雷霆手段严肃查处;此外,当前的反腐也存在冷热不均的情形,用中纪委相关文章的表述就是,不能像深深的海洋,表面上九级风浪,下面却纹丝不动。
  另一方面,尽管反腐风暴波澜壮阔,但相关约束权力、防范腐败的制度还远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还不能从"不敢腐"进而实现"不能腐"、"不愿腐"。作为监控官员财产的重要制度设计,官员个人事项申报仍在持续深化的过程之中,相当一部分官员中间存在不实、甚至虚假申报的情形,距离真正的官员财产公开,还有相当的距离。
  不仅如此,在约束官员权力方面,比如简政放权、决策公开、社会监督等等,目前也只是刚刚破题,还有待进一步严密与完善,"有权就任性"的情形依然困扰着中国的改革。
  而从民意反应来看,近两年来的强力反腐在赢得民心的同时,也使得民众的期待日益高涨。值此民意方殷、人心回暖之际,正该趁势作为、刮骨疗毒,如果讨论罢手,甚至与贪腐官员握手讲和,也说不过去。反腐的号角刚刚吹响,还远未到收兵之时。
  此前,也有论者表示,中央反腐的疾风暴雨可能会招致腐败势力联手反制,不过从近两年的反腐实践看,这样的理论假设并不成立。现实表明,腐败阵营并非铁板一块,那些基于权欲与利益之上的所谓"联盟",不仅不可能构成反腐的阻力,反而会成为下一步反腐的线索与脉络。
  说到底,反腐未有穷期,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仅符合党的利益,也符合全体民众的公共利益。在反腐败的问题上,需要的是赵简子而非东郭先生。现在奢谈"特赦",不可能换取贪赃枉法者的主动收手,更不要说让贪腐官员小心翼翼夹着尾巴做人了。
  世界各国是如何“特赦”的?
  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政府近日对6527名罪犯实行了特赦。这是朴槿惠总统执政以来韩国政府的第二次特赦,同时也是韩国第六次大规模赦免。为获得国民的普遍认同,减少争议和诟病,韩国此次对赦免范围和对象进行了慎重考虑:赦免对象以“生计型”犯罪为主,腐败、暴力、危害国民安全的罪犯均不在赦免之列。
  实际上,韩国特赦制度的形成源于韩国现行《宪法》和《赦免法》的规定。韩国现行《宪法》第79条规定,总统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命令赦免、减刑或者复权;欲命令一般赦免,要经过国会同意;关于赦免、减刑及复权的事项由法律来规定。同时,该法第89条规定,赦免、减刑及复权,须经国务会议审议。这是韩国特赦制度的宪法基础。也正是基于上述规定,韩国于1948年8月颁行了专门的《赦免法》,具体规定了一般赦免(即大赦)、特别赦免(即特赦)、减刑及复权的相关事项。根据韩国《赦免法》的规定,特赦适用于特定的受刑罚宣告者,对其免除刑罚执行,若有特别理由的,可消灭刑罚宣告效力。此外,对于受缓刑宣告者,亦可适用特赦。
  当然,韩国特赦也并非可率性而为,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对此,韩国《赦免法》规定了提请、上报申请、上报、行使等程序。首先,由指挥刑罚执行的检察厅检察官和受刑人所在监务所所长准备书面材料和充足理由,向检察总长提请特赦报告。提请时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判决书的副本或抄本、刑期计算表以及关于被判刑人犯罪情况、本人品行、服刑表现、未来生计及其他参考事项的调查报告。如果是由受刑人所在监务所所长提出报告,须通过指挥刑罚执行的检察厅检察官进行。检察官接收监务所所长的书面材料后,应对被判刑人的犯罪情况、本人品行、服刑表现、未来生计等事项予以调查,并提出意见。
  其次,由检察总长依照指挥刑罚执行的检察厅检察官所提出的报告或受刑人所在监务所所长提出的报告进行申请。检察总长也可以直接依其职权向法务部长申请特赦或特赦的申报。
  最后,由检察总长将特赦申请上报法务部长,并直至总统。经过由总统主持的国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总统行使赦免权。由此可见,特赦实际上是韩国总统的固有权力。
  应当看到,特赦并非韩国特色,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也均对特赦有所规定,并已经发展形成了一系列实体和程序制度。
  美国现行特赦制度同美国整个国家机制的设置是相同的,即采取二元性体制:联邦政府与各州均有独立的特赦法规。联邦政府的特赦权由总统统一行使。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总统“除了弹劾案件外,对美国联邦犯罪有权执行延期和赦免”。这一条款明确了特赦权的范围包括反对美利坚合众国的所有犯罪,同时还加设了与英国法律相同的限制,即不得用于弹劾案。这几乎可以理解为总统有权行使各种赦免。相较于联邦政府特赦权的一统制,美国各州宪法对于特赦的规定并不相同,对于特赦权的归属形态也有所差异。在特赦制度的具体操作中,各州对特赦权的行使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州长单独行使;二是由州特别委员会行使;三是由州长和州特别委员会共同行使。
  法国是颁行宪法最多的国家,其多部宪法中均对特赦制度有所涉及,现行的1958年《宪法》规定得尤为细致。该《宪法》第17条规定,总统有权进行特赦。第19条规定,总统的特赦,应由总理等副署,如果情况需要,也可由负责的部长副署。第34条规定,特赦事项的准则由法律规定,并由议会投票通过。第65条规定,由总统、司法部长以及总统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任命9名委员所组成的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特赦问题接受咨询。此外,法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均对特赦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德国现行的赦免制度主要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国《刑事诉讼法》和1935年颁行至今的德国《赦免法》予以体现。德国将大赦与赦免加以区分,大赦意味着对具有一般要素的大量案件依法予以免除,而德国刑事法中的赦免则指通常意义上的特别赦免,主要是指通过行政权的干预,使个别生效刑事判决的法律后果被免除、减轻等。
  意大利《刑法》第174条规定了特赦,该条款规定于刑法总则第六章“犯罪和刑罚的消灭”第二节“刑罚的消灭”当中。根据该规定,特赦的内容是免除已判处的全部或部分刑罚或将其改变为法律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刑罚,但这仅仅限于主刑,并不会使附加刑消灭,除非有关命令作出了不同规定。同时,特赦并不使处罚的其他刑事效果消灭。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特赦只能在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刑罚进行累计后适用一次。
  日本《宪法》和《恩赦法》规定了恩赦制度。依据日本现行《宪法》第7条第6款和第73条第7款之规定,恩赦是指内阁经过天皇认证,对于已经确定有罪者或已经确定刑宣告者,消灭其效力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对于犯特定罪行尚未被判有罪者,消灭对其之控诉权的行为。根据日本《恩赦法》的规定,恩赦包括大赦、特赦、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和复权等五种类型,其中《恩赦法》第4至5条专门对特赦进行了规定。
  特赦不同于大赦
  谈到大赦,也有必要谈一谈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大赦能赦免一批人的罪和刑,使他们的罪行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赦免特定人的刑,不能消灭其罪。也就是说,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在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体人。而特赦令则要指明被赦人名单。缅甸著名政治人士昂山素季2010年提前刑满获释,正是得益于减刑1年半的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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