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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周易网-69周易文化|周易网 论坛 法律常识 赵海均:也谈“为地下钱庄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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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均:也谈“为地下钱庄翻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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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4: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按照佛学的观点,任何事物只要到了一定界面,根本不存在对与错、是与非的问题,存在就是合理,管理的目的就要使他更合理更有利地存在!



    近期,随着吴英案的审理和判决,社会上对“地下钱庄”多有异议,更有人主张替地下钱庄翻案。究竟该如何认识“地下钱庄”?该不该为“地下钱庄翻案”?确实值得深思。

    哲学大师黑格尔曾经说过:“存在即是合理的”。如果能够遵循历史唯物主义,从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去梳理、研究和分析,便会对“地下钱庄”有一个更加的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改革开放之后,在中国外向型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由于经济活动的需要,民间出现了一些从事地下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而这些活动演变成为一种自发的组织,被称为“地下钱庄” 。

    实际上早在二十多年前,地下金融活动就已经在沿海地区兴起,并且一直比较活跃。但最近几年,随着国家开始整顿治理金融环境,“地下钱庄”被冠以“非法金融业务”的帽子,一直受到严厉打击。1998年国务院更是颁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活动业务活动的机构”都属于非法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颁布实行的规定,地下钱庄当然也属于非法金融机构。

    尽管地下钱庄在当下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受到制裁和打击,但随着历史的演进,人们对许多事物和现象的认知会得到升华和重新定位。中国发生的许多变革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比如政党地位的演变。六十多年前,国民党执政,共产党处于地下,共产党被称为“地下党”。共产党执政以后,国民党成为了“地下党”。如今国民党和共产党共存,在大陆共产党执政,台湾国民党执政。

    再如经济体制的变革。1949年建国以后,中国大陆选取走社会主义道路,实行计划经济。在当时情况下人们重视的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都由国家计划来安排,而计划经济的前提是实行公有制,作为对立面的私营经济成为打击的对象。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开始鼓励发展私营经济,民私经济由打击的对象,变为经济活动和经济增长的生力军。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在不同时期遭受了不同的经历,由打击对象变为支持、扶持对象,成为推进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又如经济行为之命运。在计划经济时期,一切以国家计划为准,严厉杜绝买空卖空。改革开放以后,为了搞活经济,大力发展商品流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出现了有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假作假、操纵物价等方式来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现象,因此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际上就是反对投机倒把。温州人郑乐芬成为最后一个因“投机倒把罪”而获死刑的人。郑乐芬是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主角之一,在那场台风式的金钱游戏中,有30万人卷入其中。1991年她以投机倒把罪被执行枪决。直到1997年《刑法》修改,取消了投机倒把罪。

    由地下党变成执政党,由执政党变成地下党,再到两党共存;由私营经济被作为打击对象,到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由计划经济成为主导,到计划经济逐步退出舞台。不同的说法在不同的时期或将经历不同的命运,可以说是“此一时彼一时”。

    几个月前重庆的王立军还被誉为“打黑斗士”,突然间王立军又到美国使馆去寻求庇护。这种情况也许只有在中国比较常见,在不同的时候不同的情况下,不同的政治环境下会遭受不同的命运和对待,一会儿是,一会儿非;一会儿对,一会儿错;一会儿红,一会儿黑。

    再拿投机倒把来说,在国家经济刚刚放开的初期,信息不畅,物流不畅,出现倒买倒卖是一种正常现象,是商业流通的一种形式,是一种经济和社会的需要。然而如果超过了一定限度,以牟取暴利为主,扰乱市场,操纵物价,就会对民众造成损害。买卖本身并没有错。私有经济亦如此,如果任何一种形式出现了对社会对市场不利的状况,将会受到打击。

    再回到地下钱庄。为什么会出现“地下钱庄”?

    一方面,从居民投资角度看。随着经济发展,国民收入迅速提高,储蓄虽然能增加财富积累,但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长期处于负利率水平,储蓄资产不断贬值,加上投资渠道不畅,资金剩余者对资金投向渠道与资金运用效益缺乏满足感,而地下钱庄较高的回报,使社会闲置资金流入地下钱庄。对资本运作能力较差的大多数人来说,地下钱庄已成为最简单、高效、快捷的选择。

    另一方面,从民营企业发展来看。一些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异常活跃,民营企业数量的增长,规模的扩张,资金需求量增多,为地下钱庄的资金输出提供了可能。民营经济发展初期,因为自身尚无资金积累,而社会上许多在发展中的个体、私营业主急需资金,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国有银行控制了几乎整个国民储蓄,这些资金被国有银行投入到国营企业,或者投入少数私营企业。国有银行每年获得万亿以上的利润,而储户却得到的很少。国有控制和垄断控制了整个国家的金融资源,虽然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当这些资源成为垄断者的财富矿山的时候,社会中的绝大多数者却不能分享,这是一种制度和体制的不公,因此“地下钱庄”的出现是难免的。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地下钱庄不但无罪而且有功!

    在中国,绝大多数劳动者仅仅获得劳动收入,而不能获得资本收入。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说,“地下钱庄”为民间资本创收提出了渠道,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是制度问题。也许从黑暗到光明有一个过程,从计划到市场也有一个过程,地下钱庄走向地上只是时间问题。那么判决它的是非标准关键在于是否有利于多数人的利益。正如民营经济从受打击到受鼓励,投机倒把从受打击到搞活流通一样,为地下钱庄翻案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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