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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武分析了清代5千件高利贷命案得出结论:利率越高放贷方死亡率越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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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6 16:5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打印

民间借贷中的暴力冲突:清代债务命案研究

作者:陈志武 林展 彭凯翔

说明:本文为编辑一字字敲出来的,写了原创,希望大家转载的时候署名一下来源,否则现在互联网上可以直接复制的是没有这篇文章的。当然版权是归期刊和作者本人的。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清代1732一1895年间刑科题本中的近5千件命案记录,对民间借贷双方的关系进行了定量分析。研究表明,在借贷纠纷引发的命案中,一旦借贷利率高于零,被打死方为贷方的概率超过借方,而且利率越高,贷方死亡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这说明一旦发生债务违约,贷方对包括生命风险在内的违约成本是不对称地更高。这一发现不仅与传统“高利贷剥削”论和放贷者“超经济强制”论的推断相反,而且从人命风险等交易违约成本的角度说明传统高利贷的成因。如果忽视契约执行时可能的暴力冲突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人们可能难以完整解释民间借贷的高额利率。另外,本文也发现,对高利贷的道义批判可能加剧了借贷纠纷中的极端冲突。上述发现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当下的民间金融改革。

关键词:高利贷、超经济强制、道义经济、刑科题本

一、引言

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对民间金融特别是高利贷的认识再次引发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对高利贷和高利贷放贷者的误解和打击是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障碍(许小年,2012;茅于轼,2006;陈志武,2005)。这种误解主要在于将高利贷和“剥削”等同起来,认为消灭高利贷的办法就是打倒放贷者,禁止民间金融(陈志武,2005)。对高利贷的误解和批评由来已久,影响广泛。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根本上认清高利贷的真实成因。本文的立意在于利用清代刑科题本中的命案,重新认识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中借贷双方的关系。

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有明确反对收取利息的记载,主要的讨论在于利息多高是合理的。对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少有文献强调贷方对借方的超经济强制力。将高利贷与剥削和超经济强制等同起来的观念在20世纪30年代才逐渐成为主流,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当时农村经济衰退,高利贷被当作导致农民生活困难的重要原因;二是随着反封建运动的开展,高利贷被认为是封建剥削的手段(丁达,1930;王寅生,1937)。当时很多学者基于道义判断,将高利贷与租佃关系、雇佣关系和贸易一起都当作剥削,而不是根据借贷市场的供求关系、借贷契约风险以及收入风险对资金价格即利率的形成机理进行研究分析。

在土改时期、抗日战争时期,都推行了废除高利贷和减租减息的政策。结果,对高利贷者的打击使借贷资金供给短缺、农民借债困难,影响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李金铮,2005;苏少之、常明明,2005)。决策层很快注意到这个问题,也采取了一些纠正措施,但基于高利贷是剥削这一判断,仍然对民间借贷采取了诸多限制。在对高利贷的限制和打击屡屡受挫之后,一些对民间借贷现实了解较多的领导人比如邓子恢,开始主张“借贷自由”,不再自上而下对利息进行限制,对债权人也进行保护。除了借贷自由,邓子恢还提出了雇佣、租佃和贸易自由,合称“四大自由”。但是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推进,四大自由受到批判,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纲领(王丰,1995)。随着集体化的加速,四大自由全部被取消。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当年邓子恢提倡的四大自由,其中三项逐步实现了,只剩下“借贷自由”这一项,还受到诸多限制。尽管在学术界的呼吁下,民间借贷的政策管制已经有所松动,但限制仍然众多,比如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借贷仍然被认为是非法(最高人民法院,1991)。

这些限制之所以仍然存在,对高利贷成因的研究不够是其主要原因之一。这种不足表现在许多著作中,罗涵先(1955)、傅筑夫(1980)、薛暮桥(1980)、黄冕堂(1990)等,都认为高利贷是一种剥削,对社会只是造成危害。很多法学家更是以“高利贷是剥削”为理由主张高利贷要入罪(龚振军,2012;陈兴良,1990)。除学术著作外,文艺作品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以《黄世仁白毛女》为例,其故事本是虚构(景凯旋,2009),但经过长期巡演,使很多人认为历史上的高利贷就是黄世仁与白毛女之间的关系。

高利贷剥削论认为,利率之所以能超过地租等资产回报率,是因为放贷者通过封建特权垄断了生产资料从而垄断了财富,高利贷要求的利息通常超过了借方的偿还能力。当借方的生存受到威胁时,契约是无法自执行的,这时,高利贷的执行常常会伴随着超经济强制。所以,高利贷剥削论通常只是强调高额利率,而不会看到资金的机会成本以及各类合理的风险溢价要求。一些学者尝试过寻找直接证据来证明贷方的超经济强制力,比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8)、李文治、章有义(1957)、严中平(2012)在编辑清代和近代经济资料时,都单独列出“高利贷兼并土地”或“超经济强制”这一项。这些著作主要是通过选择性案例说明高利贷的剥削性,但在方法论上缺乏全样本的系统性量化分析。

鉴于黄世仁与杨自劳的例子影响广泛,且其所反映的借贷双方关系一直被学者所强调,我们不妨假定黄世仁一杨白劳模式为传统社会高利贷借贷中的典型模式,将这一模式背后的假说称为“超经济强制”假说,亦即高利贷的存在主要是因为贷方具有超经济强制力,使借贷关系成为基于单方强制力的非自愿交易。

在历史学者中,斯科特(2001)则提出了“道义经济学”假说,亦即在传统农业社会,货币化程度低,农民是生活在一个互惠的共同体中。为了生存和互惠,他们会形成一系列道义原则,这些原则决定了人们的行为,目的是促进非货币化的互助互惠(在那里,高利贷当然违背道义原则)。因此,暴力不再是由特权阶级施于弱势群体,而是弱势者对精英阶层破坏社会道义的反抗(斯科特,2001)。黄宗智(1992)在描述传统中国农村的信贷市场时,继承了斯科特的分析,认为村内信贷的原则为互利互惠。事实上,道义原则也是传统儒家学者和统治者所提倡的,历代法律中对“违禁取利”的规定就是证明。虽然传统中国的利率管制相比中世纪欧洲宽松,但也一直有对利率上限的规定,各地官府还时常出台减利让息的政策。对高利贷的道义批判也体现在刑科题本的判决中,在年利率超过36%或利息超过本金时可见“违禁取利,罪有应得”等语。刘秋根(2000)讨论清代的利率政策时也讨论到官府的减利让息政策。可见,道义原则虽然与“超经济强制”论不同,但其结果也是对高利息放贷者的单方面指责。当然,道义经济学忽视了一个事实:基于道义的管制将抑制资金的供给,最终会损害面对资金挑战的群体。

已有文献对高利贷超经济强制论进行了检验。Cheneta1.(2010)的研究就发现贷方的身份对利率高低的影响并不显著,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贷方不一定具备剥削借方的强制力地位。更多的文献则从信息经济学角度(Stiglitz&Weis,1981;陈锋、董旭操,2004)、交易成本和市场机制等角度(Cheneta1.2010;彭凯翔等,2008),对高利贷的存在进行了基于现代经济学的解释,说明高利贷的存在并非主要因为贷方剥削,或者说高利贷是金融市场不发达、借贷契约执行成本太高、经济风险太高所致。Morse(2011)利用自然灾害这一外生的突发冲击,通过严格计量分析,发现在美国,有“领薪日贷款”(年化利率达400%的高利贷)的社区,住房按揭贷款破产率和偷盗发生率都显著地减少高利贷能帮助无路可走的穷人平度难关,让社会更加稳定,其积极作用得到了数据的支持。

本文基于清代内阁刑科题本档案对民间借贷中的暴力冲突进行量化研究,对各种假说加以检验。刑科题本报告了1732年至1895年问各地债务命案的情形,包含冲突的起因、过程与结果等信息。尤其是通过对命案样本中借贷双方哪一方死亡的统计分析,反映暴力冲突的方向、借贷双方的相对地位等以往假说中争讼的焦点。具体来说,我们有三个方面的发现:

(一)在清代中国,基于道义原则的高利贷管制比超经济强制更为有力,因此,在高利贷引发的命案中,贷方死亡的比例远高于借方,而且,灾歉年份对高利贷更严厉的管制进一步提高了贷方的死亡比例。事实上,关于清代以来民间社会的社会性质争论不断(秦晖、苏文,1996),道义经济与超经济强制是其中的焦点之一。本文的定量分析将有助于对此的探讨。

(二)我们对借贷交易中双方相对地位的分析表明,贷方讨债时面临的生命危险可能是高额利率的原因之一。当借方违约时,贷方并没有特别的方法要回债务;这时一旦发生纠纷,贷方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他打死借方对自己讨回债务没任何好处,而且还要被判死刑,借贷两方打死对方的激励很不对称。因此,贷方所面临的受伤或死亡的风险会更高。在这种激励不对称的情况下,对贷方的道义批判反而可能使贷方越难以收回债务,使借方更不愿意履行还债义务,也加剧高利贷的冲突,这一方面会减少有钱人的放贷意愿,减少资金供应,另一方面使借贷利率更高。这为传统高利贷的解释提供了新视角。

(三)在借贷双方的暴力冲突中,贷方在人数上不占优势,到借方家追债会使贷方人身风险增加,而借贷发生时越是没有言明利息,就越容易产生纠纷、贷方被打死的可能性越高。这表明,像黄世仁一白毛女那样强弱极端悬殊的情形在我们的样本中并不多见。可以说,今天人们关于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观念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对历史事实的片面研究基础之上,这阻碍了今天的金融发展。我们的分析有助于重新思考这一类观念。

这些发现不仅丰富了现有的研究传统中国社会的文献,也可与伊斯兰社会中的穆斯林借贷的研究相呼应,即政策、法律、道义越是想保护交易中的某一方,越是会增加另一方的交易契约执行成本,从而抬高交易价格即利率,最终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利益。Timur&Rubin(2014)通过对1601—1750年问土耳其借贷交易的研究发现,越是受到伊斯兰法庭保护的男人、穆斯林教徒、社会精英在借钱时要比女人、基督教徒、普通大众多支付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利息。越是受法律偏爱的群体,人们越不敢把钱借给他们,除非他们愿意支付更高的利率成本!

本文第二节摘录了若干个刑科题本案例,并对清代借贷冲突的制度背景进行介绍,从而说明本文进行假设检验的思路;第三节交代数据的来源、采样及变量设计;第四节对不同利率水平下借贷双方的死亡情况进行描述;第五节是贷方死亡概率的回归分析;最后是结论。

二、刑科题本案例、历史背景和假设检验思路

为了对借贷命案有一个基本了解,下文列出四个从刑科题本中摘录的典型案例。为了节省篇幅,这里只列出案中凶手的供词和判决结果,并括注了若干关键词(后文将具体介绍)。案例一到案例三是贷方被借方打死,案例四是贷方打死了借方。

案例一(索欠、一本一利)。据(凶犯、借方)古殿遵供,龙泉县人,年三十九岁,父母俱故,兄弟五人,小的居幼。娶妻已故,生有一子。与钟若浩(贷方)素识无嫌。嘉庆十三年五月内,小的将棉被一床向钟若浩押钱五百文,议定每日利钱五文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小的携钱一千文向钟若浩赎取棉被。钟若浩要按日算利,当钱一千一百多文,小的只肯一本一利。钟若浩不依,争论,被人劝散。那日下午,小的在地工作,钟若浩路过斥骂小的不该悔赖利钱。小的见他酒醉势凶,不敢与争,走避。钟若浩赶上向打,小的转身理论,被钟若浩用拳打伤左肩胛,小的拾石回殴,致伤钟若浩心坎,钟若浩又用拳打伤小的左胳膊,小的用石连打伤钟若浩左肋、肚腹倒地。经人劝散,不料钟若浩伤重到二十岁日死了。

案例二(争利、重利)。据凶犯(借方)张奉同供,鄢陵县人,年四十一岁,父母俱故,卖馍度日。与丁海成同庄,素好没嫌隙。嘉庆十七日十月初二日,小的向丁海成借钱一千二百文,先没讲定几分行利。到二十七日,小的照三分利息算明,把本利交还。丁海成要按五分算利小的不肯干,于是和他争吵,是他父亲丁培山喝散。下午时候,小的在门外用铁锛砍削树根,丁海成走来说利钱不足,定要小的找补。小的原村斥他重利盘剥,丁海成不依,辱骂。小的回訾,丁海成扑进殴打,小的顺举铁锛吓砍,伤着他顶心。丁海成把铁锛格落在地,又来扑打,小的闪到丁海成身右,用手向推,丁海成被树根绊脚,侧身跌倒在铁锛刃角,磕伤左太阳。不料丁海成伤重,到夜里死了。委非有心致死事实等供。

案例三(违禁取利,丧葬银)。据(凶犯、借方)四辈即玉斌供,我系镶蓝旗满洲成斌佐领下护军,年二十七岁,父亲已故,母亲伊氏,现年六十二岁,弟兄二人,在本旗营房居住。咸丰七年六月间我向素识卖羊肉的杨忠全(贷方,山东人)借用钱二十吊,每月利钱四吊,按月付利,并没欠少。今年七月间杨忠全向我讨要利钱,初十日我给了他利钱两吊,下短两吊,约日再给。杨忠全不依,彼此打架,经人劝散,我应许十四日给他利钱,是日早,杨忠全前来取钱,我因无钱仍向央缓,他不依,顺用小刀向我吓砍,未伤我。我跑进院内,拾取木棍出门,用棍殴伤他右脚腕骨折,又殴伤他左手腕,他辱骂。我用脚踢伤他左肋骨折,我将木棍丢弃,跑走。官人前来查问,杨忠全不愿打官司,叫我给他钱文养伤,我随还给他钱三十吊,官人将他送至丁玉佩住屋养伤,不愈。至二十日杨忠全身气绝死亡

判决:绞监候,在该犯名下着追埋葬银二十两,给付尸属具领,欠钱已还,杨忠全违禁取利,罪有应得,被殴毙,均勿庸议。

案例四(贷方打死借方)。据徐在刚(凶犯,贷方)供长寿县人,年二十八岁,与李长湖素识没嫌,道光十四年三月间,李长湖向小的借钱一千文,言明每月二分起利。立有约据,期止十五年三月内本利清还。届期小的屡向索要,李长湖没有还给。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小的路过李长湖门首,见李长湖在地内挑土,又向他讨要前欠。李长湖仍是央缓。小的不依。李长湖村斥小的不该逼索,口里混骂。小的回骂。李长湖放下担子就击木扁担打来,小的乘势夺过扁担,李长湖扑向抓扁担,小的一时情急,就用木扁担侧打一下,伤着他偏左倒地。李长湖的母亲李冯氏喝阻没及,向李长湖问明情由,不一会李长湖因伤死了,并非有心致死。

上述案例使我们对命案的产生原因和过程有一个基本认识。题本命案几乎都是发生在“素识无嫌”的熟人之间,借贷交易通常是自愿进行,即使是利率超过官方规定,借方也仍然尽可能履行合约并避免诉诸官府,命案发生常常事前无预谋。既然是非强制的自愿交易,利率的高低必然有当地当时市场供求关系的原因。一旦发生借贷纠纷,暴力倾向大的一方很可能重创乃至打死另一方,问题是:暴力倾向在借贷两方间不对称的驱动力是什么?在所举案例中,案例一至四的凶手都无意杀人,遇害人大多数都是在经过激烈打斗中受伤后数日之后而死亡。一些案例中的凶手虽然当场杀人,但也是临时起意均不至于以人命为债务纠纷中的策略性安排。这是债务命案的主体,尤以前一种情形为大多数。下面就结合制度背景,对影响双方暴力倾向的因素进行具体讨论。

借贷涉及到跨期合约的执行,原本容易发生各种纠纷,同时,民间借贷的债务违约往往是债务人生计窘迫所致,这种经济地位的悬殊使纠纷复杂化。所以,历代的法律都对借贷合约的执行有所规范。按《大清律例·户律·钱债》的规定,无论官民,“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均要追还本利给债权人;对于欠债五两以上者,还要按金额、违约期限递加笞杖等刑罚。但为了保护弱势的债务人,又禁止“豪势之人”不经官司,强夺他人产业,对此处以杖八十以上的刑罚,并追还超过本利的部分。至于像黄世仁白毛女那样夺人妻女的,要杖一百,如有奸占恶迹,更需处以死刑绞刑

尽管法律规定可谓周全,但其执行,则未必切实。第一诉讼不仅费用繁杂,还费时费力。而如彭凯翔等(2008)所述,民间借贷为数微小者颇多,当事人一般不愿直接走法律程序,即使诉讼,地方官也未必受理。第二如果只是普通的钱债纠纷,没有产生命案或无涉死刑,通常由地方官自理。这时,为了节省司法成本,其未必会严格遵照法律执行。尤其是追还本利之类事项,即使在今天执行也不容易。然而,更重要的原因还是律例中的管制措施与现实存在矛盾。事实上,上述法律规定本身是隶属“违禁取利”条的,它保护的是利率或利息符合管制的借贷。具体而言,律文规定的月利率上限是3%,同时,利息总额不能超过本金额(所谓“一本一利”,见案例一);违者不仅要罚没多收的利息,还要处以笞杖刑罚。

此外,刘秋根(2000)提到,基于人道主义之类的考虑,有些地方还会出台比律例更严格的利率管制政策,如河南在乾隆五年遭灾时要求给灾民的借贷利率不能超过月利2%等。可是,彭凯翔等(2008)的研究表明,由于交易成本等原因,民间乡下小额借贷的均衡利率恰恰是较高的,都不在法律保护之内。因此,管制的结果是,这些借贷的纠纷将不会直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凡此种种,都促使债权人在对合约执行不满时自行采取措施讨债,以致发生暴力冲突。

但是,一旦发生暴力冲突,适用的法律就很不一样了。《大清律例·刑律》根据暴力的程度,制定了相应的刑罚:只要发生斗殴,就要笞二十;如造成伤害,按伤害程度、动手先后等处以笞、杖、徒等刑,对于某些重伤,还要“以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此外,如果使用了兵器而非日常器具,处罚尤其严厉,只要伤人,就发边充军。从本文的刑科题本来看,绝大多数案件中的暴力冲突都是推扯、揪斗等临时相争,至多不过顺手用身边的器具打砸,刑罚的威慑应该是起作用的。尽管如此,这些并非蓄意的斗殴仍可能酿成命案。对于债务冲突中的命案,因为主要是临时争斗引起的,按律则与临时起意的故杀(处斩刑)与殴伤致死的殴杀(处绞刑)两类相关,尤以后者居多。

当然,无论绞刑还是斩刑的代价,都非日常债务冲突中的标的物可比(本文所统计的利率明确的债务类题本中,本金的中位数仅为银0.96两),即便考虑到声誉及未来的利益,当事人也不大可能愿意背上命案。但是,在超经济强制论里,往往假设强势的放债人能够通过贿赂等方式求得改判或轻判,从而不惮于使用暴力。这有多大的操作空间呢?例如,假使能由故、殴杀改判为过失杀人,就能赎罪,无需偿命;又或者,如果能够证明致死情节为受害人在斗殴过程中无意跌毙之类,也能由死罪减为杖流等刑。然而,要如此捏造情由并不容易,至少在债务命案的题本中几乎看不到判作过失的,减判杖流的也极少见。不仅如此,题本中会详细说明凶手的功名等状况,因为法律规定,“倚杖衣顶及势力”者,如殴打他人致死,要由绞刑加重为斩刑,并未享有特权。事实上,在题本中能够看到的免除死罪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为遇到赦免,死刑不再执行,但按律要追给遇害人家属埋葬银二十两(关于埋葬银,参见案例三,“十分贫难者”可减半);二为独子、父母老疾等情形下,可经朝廷批准“存留养亲”,同时亦要追偿埋葬银20两。这两种宽免都出自皇帝,操纵的余地很小,所以,即便存在这一可能性,凶手总的预期成本仍然是相当高昂的,远超过其实际获得的经济收益。

因此,在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的暴力主要应是出于对某些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或施加某种“教训”,出现重大伤害乃至死亡是小概率事件。正如陈志武等(2012)表明,清代中国的田债户婚等命案率大致为每十年每万人0.3—0.5件,而据黄宗智(2001,第170页)的估计,每县每年民事案件约150件,以每十年每万人衡量的案件率约为50件,则命案只占总案件的1%弱,占总纠纷的比率又要更低。尽管如此,只要发生暴力冲突,命案就总能出现,命案率的高低仍不失为暴力冲突程度的反映。所以,陈志武等(2012)发现,在治理越有效、市场越发达、生活越富裕的地区,人们普遍的暴力倾向较低,命案率因此也较低。

当然,即便债务纠纷的两方无意造成人命案,其越主动地使用暴力,就越能加大失手杀害对方的概率。对债权人而言,打死对方不仅会带来上述刑法后果,而且对讨回本利无任何帮助,缺乏猛打的激励。如果债务人违约越严重、向其讨债越困难,债权人越有可能通过暴力来惩罚债务人和强制执行合约。但在熟人社会内的借贷,一个很普遍的问题是合约并不完备:有时双方只是口头议定,并不立约;有时是以某些惯例为当然,并不事先言明所有条款;等等。这时,债务人未必认为自己违约,他可能以暴力来维护自身权益并回敬债权人的追索。正如“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所说的,相比之下,在债务纠纷冲突中欠债方使用暴力的倾向性一般会高于放贷方。

不仅如此,当借贷利率较高时,利率管制政策可能会激励债务人使用暴力。因为这使债务人不仅感觉到道义的上风,而且有法律上的高点,一旦普通钱债纠纷上升为暴力冲突,官方受理的可能性就增加了;如果官方受理,就将按管制利率来解决纠纷,债务人得以减免部分利息。以嘉道年间的河南舞阳为例,官府在处理相关诉讼时虽然未必按律严惩高利贷者,但也不要求本利全还,而是“或仅还本钱,或薄给利钱,从轻完结”(刘秋根,2000)。乾隆在谕令灾年放债典买土地的富户减利时,更对此有明确的论证:“该富户等同为朕之子民,亦当各具天良,乃视人之饥寒以为厚利,以天理论之,岂得长享富厚。”(《清高宗实录》,卷1255)这和斯科特(2001)所述社会精英与农民间的“阶级契约”类似,背后都包含了一种共同体的观念,从而允许弱势群体在生存受到威胁时以道义原则来对抗市场原则。在人道主义干预较强、利率管制较严的地区,以债务人为主动的暴力冲突可能会加强。遗憾的是,刑科题本并没有包含所有的债务冲突案件,它只是命案的集合,但在命案中债务人殴杀债权人的概率高低,还是能反映这一暴力倾向。

综上所述,可以用大样本数据检验的假说是:在一般债务冲突中,债权人施暴的倾向性低于债务方,因此债务命案发生时债权人被致死的可能性高于债务人。具体而言,影响当事人暴力行为的制度因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陈志武等(2012)所述的各种地域社会的状态,它们会提高或降低当事各方普遍的暴力倾向;另一类是这里所强调的交易过程中或事发时对各方有不对称影响的因素。在后者中,违约恶劣程度的高低会在提高债权方暴力倾向的同时削弱债务方的暴力倾向,而合约的明确性、地方的道义管制则反之。至于“超经济强制假说”,则意味着高利贷者具有凌驾于法律的特权,越高的利率只是反映了其越肆无忌惮的施暴能力。那么,如果超经济强制假说成立,利率越高的债务冲突就越会导致债务人死亡。而如果道义经济假说成立,那么,利率越违禁,债务人的暴力倾向就越会强于债权方,债权人被致死的概率会越高。

本文主要关心的是第二类不对称因素,它们对借方和贷方的暴力程度会有不同的影响。遗憾的是,我们所观察到的命案是双方暴力较量的结果,不是施暴程度本身,难以分别识别每一方的暴力模型。尽管如此,由于暴力非对称的加强总倾向于增加某一方致死另一方的概率,我们不妨通过借贷命案中的遇害方是贷方还是借方来识别上述不对称性的效应,从而检验相应的假说。虽然如前所述,对借、贷任一方,命案通常是暴力冲突的偶然结果,但从一方暴力程度的加强到其致死另一方的过程对借贷双方都是类似的,只要命案样本足够大并且足够全面,暴力非对称的方向与命案的方向总体上应该是一致的。换言之,通过遇害方属性来衡量暴力非对称的程度是可行的。后文即在这一策略下,运用刑科题本资料来检验道义经济、超经济强制等假说。

三、数据和变量

(一)刑科题本档案介绍

本文所使用的清代内阁刑科题本档案来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这些档案记录了中国各省从1732年到1895年之间所发生的严重刑事案件,通常是命案。根据一史馆电子检索系统的分类,刑科题本分为“土地债务类”、“婚姻奸情类”两类。本文用到的数据来自于“土地债务类”。土地债务类的案由分为两种,一为土地和房屋的买卖、典当或租佃等交易,二为借贷或赊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85)。为了表述的方便,下文将本文所收集到的数据称为命案数据。

利用刑科题本来研究清代的民间借贷,有四个优势。一是样本的数量大,覆盖的时间跨度长、地域空间广,涵盖了清朝从雍正朝到宣统朝所有年份全国各地区。这样收集的样本相对来说具有系统性、全面性,能够避免使用极端个例进行论证的选择性偏差。二是刑科题本提供了关于合约执行的信息。一项完整的借贷交易涉及到借贷合约的订立和合约的执行。以往基于民间文书的研究可以获得关于借贷合约的信息,但却难以考察合约的执行。三是刑科题本提供了借贷双方详细的个体信息。交易双方个体信息和交易细节能为理解当时社会借贷交易的基本特征提供参考。最重要的是,这些交易最终以命案结束,绝大多数情况下借贷双方有一方被对方打死,通过分析双方死亡比例的变化,可以知道在借贷交易中贷方是否对借方具有支配地位。四是案例的真实性,刑科题本中的命案是真实发生的事实,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处理,比很多的“传闻”证据更有说服力。关于刑科题本档案的详细介绍参见步德茂(2008)、倪道善(199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85)。

本文使用的命案数据分两次收集:第一次是根据题本题名中的“债”、“欠”、“赊”、“利息”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再找出其中包含利率信息(正利率或零利率)的题本,共得到1732-1895年的1035笔记录;第二次选择了1766—1775年、1836—1845年两个时期,这两段资料较完整、代表了清代前后两阶段,我们对这20年所有的借贷题本进行整理,共得到样本12025个,其中包含利率信息的样本为3776个。

我们对两次收集的数据分开进行了分析,发现基本趋势和结论都是一致的。受篇幅限制,下文只报告两组样本合并分析的结果。

(二)变量设计

从刑科题本中可以采集到关于借贷冲突的各方面信息,本文据此整理了以下变量的数据,以供后文分析:

“遇害方”:是被解释变量,取值为0或1的哑变量:若在命案中贷方死亡,取值为1,若借方死亡,取值为0。

“利率”:是主要的解释变量,我们将其设置为分段虚拟变量,而不是使用具体的数值来进行回归分析,原因一是利率数据本身的不精确,很多利率数据只能够得到一个区间的数值;二是我们关心的主要是高利贷对命案的影响。其中,正利率、r>24%、r>36%分别表示当年化利率大于0、大于24%、大于36%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案由方面的哑变量如下:“索欠”:指借贷双方仅仅是因为归还约定的本金或/和利息而产生纠纷(如案例一);“争利”:指双方对应该归还多少利息产生纠纷(如案例二);“重(zhong)利”(如案例二):指借方认为利息过重的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复索”:指当贷方一开始言明无利后来又索要。或者说好利息情让之后又索要而产生的纠纷。

“讨债次数”:到命案发生时一共发生的讨债次数,包括产生命案的当次。其中,“讨债次数=3”是指在命案发生之前讨债次数大于或等于3次,即讨债3次或题本中提到类似“屡讨无偿”(如案例四)的情况。

“借贷方人数差”:在借贷冲突现场借方参与人数减去贷方参与人数。

“案发地点”:债务纠纷的案发地点可能在借方家、贷方家,还可能是在路上、市场上或者田地里。此处分为借方家、贷方家、其他场所、缺失共四类。

此外,如第二节所述,对借贷的道义干预在灾难时较易发生,所以,本文据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1981)整理的气象灾害等级数据。该图集收集了全国120个观测站点从1470年到2000年的旱涝等级数据。它将历年的旱涝情况分为1—5等,分别表示涝、偏涝、正常、偏旱、旱。“涝”和“旱”属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偏涝”和“偏旱”则属于程度较轻的自然灾害。采用“反距离加权”1的方法,我们将这120个观测站点的观测值插值到每个府。从而获得每个府每年的旱涝等级数据。由于旱涝等级是以年来估算的,对于某个具体的命案,我们很难知道旱涝灾害是发生在命案之前还是之后。因此,我们同时考虑了案发当年的旱涝灾害和案发年份前一年的旱涝灾害。

表1给出主要变量的基本情况。其中,借贷命案中47%的时候是贷方被打死;剩下的53%是借方死亡;平均讨债次数为2.08次;导致命案的债务冲突发生时,在场的借贷方人数差平均-0.01,说明两方一般人数相当。

正利率借贷只占4811个借贷案例的24%(1155个),其它的借贷为零利率。年利率超过24%的借贷占样本的14%,只有5%的借贷利率超过36%。这说明,传统民间借贷绝大多数为零利率,高利贷只是极少数。即使高利贷属于录4削,那也不是普遍现象。

表2给出借贷命案样本的地理分布(以西南和北方最多)、信用方式分布(信用借贷占65.4%,而不动产抵押借贷只占2.7%)、案由分布(以索欠为主,占86.4%)、案发地点分布(有30%的冲突在借方家,一半以上在第三方场所)、到今天人们还对土地抵押借贷甚为担心,主要是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里是土地抵押造成了土地往少数人手里集中。可是,我们收集的18、19世纪借贷样本中只有2.7%的借贷涉及到不动产,所以,土地抵押对社会的总体影响有多大还值得做更多量化研究。

表3列出借贷双方的职业、农户借贷中借贷双方的阶级身份,尤其是农户借贷中,63.2%的时候雇农是贷方,地主放贷只占10.9%。这说明,绝大多数的借贷命案还是发生在普通农户之间,而不是发生于富豪对普通农民的放贷,阶级剥削和超经济强制假说的解释力即使存在,范围也会非常小。

由于档案资料本身的残缺和记录的详略不同,不同变量所对应的命案样本数量有差异,这在回归分析时会予以注明。下文的分析表明,这一差异不影响本文的主要结论。

四、不同利率水平下借贷双方的死亡情况

我们首先分析贷方死亡数量及死亡比例与利率高低的相关性。如果贷方在借贷交易中具有强势地位,且其收取的利率越高,说明其强势地位越高,那么,利率越高,发生纠纷冲突时贷方死亡的可能性应该越低,尤其是至少不应该越高。图1显示,在零利率借贷命案中借方被打死的比例高于贷方,但在正利率借贷命案中60%的时候是贷方被打死。在图2中,我们把借贷利率大于零的命案细分成三段。这里,在借贷利率为0%到24%区间时,贷方与借方被打死的概率基本一样;在24%至36%利率区间,贷方死亡率约62%;而如果借贷利率超过36%,亦即人们通常定义的高利贷,那么,约80%的时候是贷方被打死。贷方死亡的概率明显随着利率的上升而上升。

在零利率情况下借方死亡的比例高于贷方死亡比例,而利率为正的情况下贷方死亡比例随着利率上升,这显然与超经济强制论的预测相反,但跟道义经济论一致。因为当借贷没有利息,一旦发生争执,借方会认为自己理亏,在冲突中猛用暴力的倾向性会较小,而贷方在道义上更占上风。但是利率为正的情况则正好相反:利率越高,借方越会感到道义制高点,用暴力的倾向性会越强。对零利率和正利率合约选择的分析可参见Brandt(2010)。下面对贷方死亡概率进行回归分析,如第二节所述,本文使用Probit模型来对遇害方属性(贷方死亡取1)进行回归分析。3考虑到样本的差异,下面使用正利率和零利率数据进行回归,具体结果见表4和表5。表4的回归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下述信息。

五、回归分析

下面对贷方死亡概率进行回归分析,如第二节所述,本文使用Probit模型来对遇害方属性(贷方死亡取1)进行回归分析。考虑到样本的差异,下面使用正利率和零利率数据进行回归,具体结果见表4和表5。表4的回归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下述信息。

1.利率的系数与前面第三节的描述性分析一致,即利率越高,贷方死亡的可能性越大。结论与超经济强制假说相反。24%的年利率通常是民间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而36%则是清代官方规定的高利贷标准(刘秋根,2000)。这可能说明政府干预或习俗减少了借方在高利贷纠纷中使用暴力的心理障碍,这个结果与刘秋根(2000)对个案的观察有共同之处。

2.如果案发前一年有涝灾,则贷方的死亡概率要比正常年份里更高。这可能是因为在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贷方去逼讨债务通常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因此,借方在冲突中的暴力程度更会大于贷方。为了进一步分析旱涝灾害影响在南北方的差异,我们在表5里将数据分为北方和南方省份分别进行回归。从表5的方程1—4可看到,在南方地区,自然灾害居然对贷方死亡概率几乎没有影响,这可能是由于南方有更多自然资源或者更紧密的家族网络,从而有更有效的缓冲。就北方地区而言,如果以案发前一年的旱涝数据为准定义旱涝等级哑变量,则与表4的回归结果相似。如果以案发当年的旱涝数据为准,则严重旱灾的情形下,系数变得显著。这表明在北方地区,旱灾对债务冲突结果的影响是当期的,而涝灾的影响则可能滞后一期。上述结果不支持传统的黄世仁—白毛女模式,更与道义经济假说一致。

3.借贷两方在场人数差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当借方在场人数多于贷方时,贷方死亡的概率会显著增加。不管是借方还是贷方,在冲突中,人数多的一方就会占优势,死亡的概率就低。

4.相对于普通的索欠,争利(重利或复索)债务冲突中,贷方死亡的概率会更高。这在三组回归中系数均显著。这再次表明即使贷方希望剥削借方,借方也不会轻易就范。

5.相对于在借方和贷方家之外第三方场所发生的纠纷,如果冲突是在借方家,贷方死亡的概率更高。

这一方面是由于在自己家借方有帮手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借方在自己家更容易获得打架的工具等。按照传统的黄世仁一白毛女模式,贷方如果去借方家讨要,贷方应该是带着许多走狗,应该气势上占上风,但回归结果表明,贷方并不具有优势。而如果冲突发生在贷方家里,表4说明,贷方死亡的可能性也不一定减少。

6.唯一显著为负的变量是讨债次数。随着讨债次数的增加,贷方死亡的概率下降,借方死亡的概率则上升。讨债次数是大于等于3次时该变量才变得显著,表明当贷方多次讨债都收不回债务时,只能将暴力当作最后的手段,而且贷方可能更具有道义制高点,行暴会更猛。刑科题本中的借贷,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考虑到借贷常常会是相互的、重复性的以及在居住范围内声誉的约束力,借债不还的情况还是很少见的。例如,李金铮(2004)就发现,农民为了保全借贷信用,总是尽力偿还,江苏、湖南等地的调查还表明,违约并不多见。因此,当一笔债务“屡讨无偿”时,借方赖账的可能性增加,贷方使用暴力的倾向也会增加,而借方可能会因为觉得理亏而减少暴力倾向。

前面说到,我们收集的样本中有8249个命案中利率信息不明,这些命案在前面的回归分析中都被舍去了。为了获得更为稳健的结论,我们用这些命案样本进行单独的回归分析,其结果放在表5的最后两列回归结果表明,除了旱涝灾害外,其它的系数相对于表4变化不大。比较有意思的是,争利的系数变大,显著性也增加。这可能说明,当利率不明时,相对于利率明确的借贷,贷方死亡的可能性增大。

六、结论

本文基于刑科题本样本的量化分析,基本否定了现有文献关于过去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的归纳性结论。在借贷交易中,高利率的存在或许不是贷方剥削借方所致,而是因为贷方要求利息后更有可能面临生命风险、气候灾害、交易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影响。在利率大于零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借方将贷方打死的可能性要大一些,这会打击放贷的意愿,减少资金供给。

本文利用命案数据首次直接对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中贷方的地位进行了实证分析。大样本量化分析有助于我们排除意识形态的影响,客观认识清代民间借贷双方的相对地位。我们的分析结果不支持超经济强制假说,但与道义经济假说更为一致。传统中国不习惯在借贷之初约定利率等条款,使事后争执时有发生,结果是增加贷方被致死的概率。强化对“高利贷剥削”的道义批判、贬低放贷者、放大借贷契约的模糊度,都加剧了高利率,损害社会福利。尽管由于题本数据的限制,本文的讨论仍然是初步的,难以对命案之外一般借贷冲突进行细致分析,但本文数据所展示的借贷双方关系,有助于我们正确思考当下的民间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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