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2 [url=]无界浏览[/url]
来源/凯迪社区
根据涉案警方通告,‘21时14分,民警发现雷某(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看到这段文字的人包括尼罗河本人在内,没有人会去怀疑其真实性。但是,最新出现的证据表明涉案警方一开始就在撒谎!雷洋最后一次出现在小区监控录像中时间为21时16分50秒,位于足疗店向西67米。事实上警方并没有立即对雷洋进行盘查,而是跟踪雷洋至少两分钟向西行走离开案发足浴店67米开外。
注意之一,不是摄像头的位置位于足疗店西67米,而是雷洋必须向西行走67米才能进入摄像头的画面内。
注意之二,雷洋21点14分左右从足疗店出来进入西面67米摄像头用时2分50秒左右。行走速度0.4米/秒。大大低于成人平均行走速度。而涉案警察刑某在央视采访作证说雷洋出足疗店“神色慌张,而且行走速度非常快。”。客观数据表明,涉案警察又在撒谎。
注意之三,有人误以为涉案警察21点14分拦截雷洋,21点16分50秒是他逃跑的时间。事实上,原始信息指出在16分50秒这个时间点后才遭遇警察拦截。拦截过程不在监控镜头之下。(电脑访问:https://github.com/ogate/url,看国内看不到的新闻)
还是根据涉案警方通告,警方自称到达现场蹲守的时间是20点40分。目的就是打击卖淫嫖娼。雷洋出现,第一时间就在涉案警察的视野里。但是涉案警察并没有进入店内现场抓捕他们认为嫖娼的雷洋。再据涉案警方通告,涉案警方21点45分控制雷洋,并且得到雷洋口供承认嫖娼。将其带上车押回审查。依然没有对卖淫足浴店采取行动,抓捕卖淫人员提取嫖娼证据。
涉案警察在三个关键时间点主动规避卖淫足浴店已经表明了涉案警方与卖淫人员之间的特殊关系。本文将对雷洋嫖娼的笔录和物证作出分析,证明雷洋案的实质是警娼勾结伪造证据致人死命。
根据涉案警察刑某的供述,雷洋自己承认“作大保健”,交嫖资200元。已经等于承认嫖娼。而且当场作了笔录并得到雷洋“按手印”。这是理解雷洋为什么会死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雷洋已经不能开口为自己辩护。涉案警察的所谓笔录怎么写都可以。问题是警察不能代替雷洋签字画押。雷洋不是文盲。如果雷洋还记得自己的名字怎么写,为什么只有手印而没有签名。要强迫一个人签名几乎不可能。强迫一个大活人按手印也不容易。要先蘸印泥然后在规定的地方稳稳当当按下去。在雷洋还有反抗能力的时候三个警察连把雷洋控制在车辆中都办不到。可以肯定这个手印是涉案警察在雷洋已经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像当年黄世仁拉着杨白劳的手按手印卖女儿一样伪造的。这份所谓雷洋认罪笔录上缺失必须具有的签名,这就是雷洋没有承认嫖娼的证据。
手印是假的,供词当然不可能是真的。站在当时雷洋的角度去思考,如果雷洋没有与卖淫女进行任何形式的性交易,他绝对不可能认罪。如果雷洋果然如卖淫女的证词所言接受过卖淫女的性服务,雷洋就会认罪吗?
有三条理由决定了雷洋不能认罪。第一,考虑自己的名声前途,妻子女儿还有马上就要到机场的家人。他不能认罪。第二,也是最关键的,如今的法制不允许有罪推论。没有证据不能定罪。警察从未闯入卖淫现场,手里不可能有证据。即使雷洋已经有物证落在卖淫女手里。卖淫女也不应该自投罗网把证据交给警察。没有见到证据当然不能认罪。第三,从其后发生的暴力冲突判断,雷洋的性格不是逆来顺受的。所以从雷洋的角度考察,无论嫖娼是真是假,他都不会在第一时间认罪。雷洋画押的口供笔录肯定是伪造的。没有签名就是铁证。
但是,无论雷洋是否嫖娼,无论雷洋是否承认嫖娼。嫖娼都不应该受到死亡惩罚。警方与娼妓勾结无非是想敲诈钱财,与雷洋并无宿仇,也不应该有致人死地的动机。即使雷洋有拒捕和袭警的行为,五名警察已经将其控制带上了手铐并押上了那辆伊兰特轿车。为什么雷洋还是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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