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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周易网-69周易文化|周易网 论坛 历史探索 历史研究 张思之:我当年是如何为江青等人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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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我当年是如何为江青等人辩护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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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07: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导读]张思之:我现在看江青和那时候不一样了。我现在并不认为她好,但是我现在认为应该公道地、客观地、理性地去衡量这个事情,而不单是从个人的好恶出发去考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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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苏惠渔、王舜华、周奎正曾分别为江青、李作鹏、江腾蛟等辩护

现实发生的大多事件,会伴随时间流逝变得模糊,然而历史的一部分真相,却会在大浪淘沙中逐渐清晰。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宣判,这场公审长达两个余月的“共和国大审判”至此画上句号。曾经敏感的审判细节,近年被亲历者不断披露。

在螺旋前进的社会变迁中,现实会在一些时刻与历史相叠,呈现高度的相似性——正如追索历史中的细节,不止步于揭示曾经,或能启迪我们更好地观察当下。值此“两案”审判32周年之际,辩护小组组长、律界泰斗张思之接受了南方都市报的独家专访,揭秘“两案”特别法庭和辩护小组的幕后故事。

1、特别法庭内幕

彩排庭审,培训证人,法庭被迫特别布置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集团反革命案进行公开审判。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公开审判。

特别法庭分为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第一审判庭负责审判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和陈伯达5名“文职人员”。第二审判庭负责审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5名原军人主犯。

由于案件重大而特殊,“两案”的审判程序在如今看来有许多非常规之处———例如案件经过多次预审,在正式开庭前做过彩排,证人经过培训等。在开庭审理期间,全国6万多名代表旁听,他们也都发表了各自的量刑意见,更多的人直接投书法庭、审判长、审判员。

就特别法庭的布置而言,也显得不同寻常。法庭的主席台中央挂着一个特制的国徽,国徽下是60个法官和检察官的座位,自同个方向对着观众。墙边也有两排座位,一侧是被告辩护人,另一侧则是特别法庭书记员……

南都:为何当时成立了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

张思之:这个是中共中央决定的。中共中央当时成立了一个“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因为这个案子比较特殊,一个是当事人的特别身份,另一个也是想要速战速决,一审终了。

南都:也就是说“一审终了”是特别法庭成立的实际意图?

张思之:其实成立特别法庭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这个(一审终了)。我认为是这样的,当然他们谁也不会讲这个,实际上骨子里就是这个问题。

南都:这和当时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有何渊源或冲突?

张思之:没有冲突,这恰恰是当时运用了刑事诉讼法,来指导这一规则的订立。

南都:审判的过程可能会涉及国家机密,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状况,为何最终还是选择公开审判?

张思之:这个经过反复讨论的,开始的时候并没有想公开。如果用党的语言讲,觉得要“教育群众”,扩大影响力。

所谓的国家机密,肯定在预审的过程中给筛掉了。审这个案子最基本方针,叫做“审罪不审错”,不审人们的错误,而审人们的罪行。错误比如有些国家领导人也会有,这个一律不审,审的都是罪,这个是一个说法。另外一个说法就是,路线问题不涉及。所以这样的话就把你提出的问题给解决掉了。

另外你要注意一个问题,所谓的公开审判,名义上是公开审判,实际上是有组织的公开审判。旁听群众是有组织的,不是谁想来谁能来的。

南都:但当时也通过电视进行了转播,另外也有媒体进入采访。

张思之:但不是直播,庭审上有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统统掐掉了,比如江青和法官对骂的片段。当时(国内记者)是要经过批准的,国外记者没有,只能看转播的录像。

南都:整个审判过程经历了两个多月,为何那么长?是因为涉案人多,还是因为审理方式或者审理策略?

张思之:时间拉得长不是主观因素,是审理过程中客观上的形势迫使他们不得不拉长。因为每一次的审判,一些主要的人物并没有按照他们原来的预审计划去审讯。那不可能,特别是江青。你比如他们准备审两个小时,最后审了20个小时。

另外,证人的情况,他们也可能估计不足。你看像证人几次在法院上跟当事人扯皮吵架,像这些情况都不是可以预计到的。

南都:证人当时在庭上是怎样一个情况?

张思之:我对证人这一块一直有一些情绪。我们证人是经过培训的,这个不好,这个不应该。证人,他看到什么他听到什么,应该如实地向法院反映他所知道的基本事实,那就够了。你怎么可以培训人家呢?

南都:“培训”内容包括哪些?

张思之:当时有一个小组,是专门管证人这一块的。小组的负责人是我的一个朋友,我知道是有这个情况存在的。他们具体怎么样运作,我并不知情,但是我是相信一条:他们主要的是,要证人配合起诉,证明起诉的是事实。这就不行了,这样就没有公平了。

南都:庭审前的彩排是怎样的,一共有几次?

张思之:总体上正式的彩排,两个庭各有一次。在彩排之前,也有这样的排练,但不是那么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走的排下去。

南都:当时法庭的布置,为何和我们说的那种传统意义上能代表法院中立、公正的格局不同?是特意的吗?

张思之:法庭的布置,这是一个很特殊的事情。是特意的,但是是被迫特意。

它有一个背景,当时特别检察厅的检察长,也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黄火青,他是井冈山时期的老革命,他坚持我检察院和你们法院是平等的,你代表国家我也代表国家。既然是这样的话,为什么你坐中间,我坐旁边?那个时候有一个法庭工作小组,把法庭的布置已经安排好了,法官们把他们摆在中间,这边是检察,那边是律师。但他们不干了,认为“我们怎么和律师是这么一个关系”。为这个事情争论了很久,彭真拿黄火青没有办法,老革命啊。所以就变成后来那样,在法台上两家并列。这完全是人的因素。

所以后来特别法庭有一个总结,是江华做的,江华讲:审判这个案子,我们是具有典范意义的,但是法庭的设置,下不为例。他也只能讲到这种程度了。

南都:在参与全案的过程中,还有哪些审判环节和细节让你觉得从法律角度做得不够?

张思之:我的想法是,这个案子从上层,从高层,包括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他们选的审判员选得不好。因为你是审案子,这是个专业,你不是搞政治的。你一定要从专业的角度来选你们国家最优秀的审判员。

但最后被政治化、群众化了,选了各个方面的人士组成一个所谓的法庭、审判员。这个审判员里面不但有些和法律不沾边,有些连怎么回事情都不知道。要他们去干什么呢?所以它就不可能审得很精彩。包括我们特别法庭,像特别法庭一个副庭长,他不懂业务,但因为他是副庭长,也要主审,自然会出一些让人看得不舒服的事情。

比如说有位法官,在法庭上反反复复地坚持一条———张春桥,你不吭声,你沉默,就是承认对你的控诉了。他不可以这样子的,他沉默是他的权利,不能因为他的沉默就认为他认罪了。另外你比如说,有人和江青在法庭上辩论“谁怕谁”。实在是荒唐,“老娘”当时哈哈大笑。对我们来讲,这应当是教训,但他们并不这样考虑。

2、揭秘辩护小组

“基本原则”:不能动定性,事实不能变

在中央决定审判四人帮需要有律师介入后,司法部给北京派了“任务”,从北京要4个律师参加两案的审判。当时,张思之在北京律师界领导班子选举上,刚刚被选为常务副会长,另外他还领导了一个法律顾问处,被称为是“北京市的律师头”。司法部便通过北京司法局党组将任务交给了张思之,让他另外再找3个人加入辩护小组。

这是一场根本不会胜诉、政治风险高,也不会带来好名声的辩护。当时许多法学名流和大佬,都婉言拒绝了这一请求。最终,由于原负责人陈守一因故缺席,张思之便成为17人辩护小组的组长。他们当时被安排住进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并被告知要严守秘密,甚至不能与家人联系。这一辩护组,最终共为姚文元、李作鹏、吴法宪等5人辩去了13项罪名。

南都:在律师介入之前,你们了解中央对这个案子的定性、审判程序乃至预审结果吗?

张思之:定性当然是清楚的,我们去的时候起诉书的草稿是给我们看的了,所有当事人的起诉书的内容都看了。因为我们这个小组成立的时候,司法部对我们有约束。

成立一个律师组的第一件事,当然是要物色人,物色人的同时,他们就制定了一个活动原则。这个《律师小组办案基本原则》,我给它概括一些,实际上就是这么两回事:第一不能够动定性,第二事实不能变。

南都:你以前提到这个原则时,曾经用“太糟了”来评价它。

张思之:我当时拿到这个基本原则,第一反应是蒙了。这样我们干什么呢?还能做什么呢?它里面第一条,例如说,可以讲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傻子也可以讲这句话呀,要律师干什么呀。

南都:当时除了定性,对于犯人的量刑已经有了大概吗?

张思之:这个应该没有,因为后来对于这个问题争论很大。如果原来已经定了,后面就不会有争论。包括对江青判死缓在内。

南都: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上,你们遇到的情况是怎样的?

张思之:那我们不会受限制,把话讲直一点就是“毕竟是你要我来的”。

南都:那为何辩护小组第一次看到案卷材料,距离开庭只有一周时间?

张思之:当时个别人认为,这样的案子这么大,从国家的整体考虑需要有律师,但是事实上在运作过程当中,肯定对律师不是那么很重视。所以当时尽管律师小组成立很久了,律师们还是无事可做,因为材料不给我们看。我们当时只能通过司法部,去进行一些呼吁也好、要求也好……我们自己找谁去?两案办公室我们都不知道的。

南都:辩护组的工作情形大体是怎样的?

张思之:开始在国务院二招,后来转移到一招,事实上就是因为泄密的问题。在审判真正开始前,老百姓没人知道谁是辩护人,一直到起诉书公开。

我们在二招的时候,就是律师小组自己在那里研究问题、讨论问题、考虑问题,起草几个文件,商量怎么办。在一招的时候,当然这些事情延续下来。到后来,我们就想办法介入,比如说我们去看过他们的幻灯片———看完之后感觉很失望,因为那个幻灯片完全是配合起诉书证实被告人罪行的记录,而不是一个客观的过程。这个对我们律师来说作用是不大的,因为它跟起诉书一模一样,但是我们(时间)是花在上面了。

还有比如说我们去会见被告,时间都很短,一般都是两个多小时。因为大部分被告人都关在秦城,回来要两个多小时,所以说真正会见的时间并不多。

南都:在开庭前会见过几次被告?

张思之:这个不一样,开庭前陈伯达差不多是最多的,他有五六次吧。像李作鹏是两次,一般别人可能都是一次。

南都:有一种说法,认为当时你们的辩词“都是上面定的,律师只是念念而已”,这种说法准确吗?

张思之:这种说法绝对不是事实。辩词100%是律师起草,是经过上边要审、要定,这是事实,但并不是上面写的。我们这5份辩词都是在小组里经过反复讨论的,怎么能说是上面定的我们念念而已……

南都:这个“上面”具体是指司法部还是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审后会修改很多吗?

张思之:有的有重大修改,比如说江腾蛟这个(辩护词)修改得多一些。

先是司法部,司法部审完之后交给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刘复之在那里做办公室主任。刘复之定完之后,交给张友渔。中央定呢,是张友渔最后把关。张友渔最后定了,就定了。

当时经过司法部也有道理,当时司法部有个专家叫贾潜,我们国家审理战犯的时候他是审判长,通过司法部实际上是通过他来审这个稿子。

南都:律师看到的定稿主要删改在哪里?

张思之:都是题外问题。因为定性我们谁都不敢动,那个是铁定的不能动。事实部分审的这些人他们也不敢动,他们也要尊重律师的意见。

比如李作鹏的这个辩护词,当时有两处,一处是我讲“我们参与了法庭调查,我们认为法庭的活动是符合程序法规定的,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当时讲这个话的目的,不是像有些人想的那样是为了让上面听了舒服,我主要是想说我们律师有这个资格有这个权利,对你们法定活动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我们有发言权,我要争取这个发言权。

第二个我们参加的(第二审判庭审判的)都是几个武将。我坚持一个观点,文武两边是两个集团,即使都是反革命我认为也不一样。我认为这边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可以谅解的地方很多、可以照顾的地方很多、可以从轻的地方很多,这个需要有所表达。他们认为好像也不一定必要,所以最后这句话讲得非常委婉。

南都:这样做会有一定的政治风险。

张思之:是的,谁都知道这样做搞错的后果是什么。当时就是怕什么呢,怕说在政治上是不是犯什么错误了。

南都:律师参与这样的案子做辩护,除了有政治风险,也会被视作“为坏蛋辩护”。你们遇到的情况怎样?

张思之:当时还好,除了也有很少一部分人,讨厌我的,给我起了个外号叫“残渣律师”。意思是“四人帮”的残渣余孽,这种说法都是见了报纸的。

南都:在多个场合中你提到,当年做两案辩护的时候,并不是个人的选择,完全是组织的安排,是因为这两方面的压力?

张思之:你别看我现在跟你说话能张牙舞爪的,在那个时候,我典型的是一个“驯服工具”,老实得很,让干什么干什么的。作为一个制度来讲,中国的律师制度是第一次向全世界公开亮相,你总要亮着还像个样子吧。一点都不像个样子的话,中国律师以后还怎么做。

对于我来讲,我是个专业的律师,我不能不做这样的考虑。如果万一有什么不幸,也只好是做个人牺牲,那有什么办法呢,你摊上了么。当时也只好如此,没有别的出路。

3、与被告的故事

我应该对江青再耐心,为李作鹏作无罪辩护

由于江青自己提出需要律师,同时辩护小组内也没有人愿意主动给她辩护。在最初,张思之便被指定为江青的辩护律师。在秦城监狱中,他与江青进行了一次会面。然而会见结束后,江青认为张思之“态度非常不好,又是官方派来的”,坚决拒绝了张思之为她辩护。最后在特别法庭上,江青没有辩护人,自己辩护。

之后,张思之担任了李作鹏的辩护人,并最后通过辩护为其免去起诉书中“参与在南方另立党中央”和“谋杀毛主席的五七一工程”的两条重要罪名。最后,法庭判处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

案子审判完后,张思之去见了李作鹏,李作鹏将辩护小组的工作比喻为“敲边鼓”,并说自己写了首诗,20年之后再给张思之。2001年5月16日,正好20年的当天,张思之与李作鹏久别重逢。李作鹏在开门时候手上就拿着当时写的诗文。诗的题目叫做《评律师》,全诗一共四句:尊敬公正人,天知无偏心。官方辩护词,和尚照念经。遵命防风险,明哲可保身。边鼓敲两下,有声胜无声。

南都:江青辩护人的确定过程经历了很多波折。

张思之:你比如说让我去见江青,谁愿意呢。我当时去见韩大姐(韩学章),我是半玩笑态度,我说“韩大姐,这个看来,江青只有你去喽?”当时她就翻脸了,“给谁都可以给她绝对不可以!休想!”

我可以坦率地告诉你,我现在看江青和那时候看江青不一样了,真的不一样了。我现在并不认为她好,但是我现在认为应该公道地、客观地、理性地去衡量这个事情,而不单是从个人的好恶出发去考虑问题。从个人的好恶出发,我当时讲过,我每个细胞里都是恨江青的。

南都:在对待江青这个问题上,你一直有一些遗憾……

张思之:我毕竟还是做得不好,那个时候也只能是那样了。现在这么多年了再考虑这个问题,不能拿着那个时候的想法来要求你自己,那样也不可能。但作为我来讲,我应该再耐心,我毕竟是个律师,你没有别的选择,你不是她的对立面。

南都:和李作鹏之间的关系,与其他普通当事人有什么不同?

张思之:我和李作鹏的关系很好,我对他没有情绪,而且我觉得他这个人可爱。

南都:20年后再见到了李作鹏,他将那首诗如约交上,你读到时候是什么感受?

张思之:用他的话来讲,我觉得也可以理解。我并不感觉到委屈,因为实事求是来讲,我现在也这么看,李作鹏案件当时的辩护,一点都不精彩。

南都:你后来自己评价那场辩护“努力了,不精彩”,但事实上你已经为他辩去了两项罪名。

张思之:那是最起码的,但是不精彩。所以人家作为当事人对你有这样那样的看法,很自然,太自然了。其实我当时还真的希望他讲得更多一些,因为后来我也是过分迁就他的身体情况。本来就律师问题我想跟他谈一次,结果还没有谈(李作鹏)就走掉了。

南都:为何你在一篇回忆录里写“如果今天再让我来辩护这个案子,我也不会像当年一样”。

张思之:我肯定会为他做无罪辩护,这是绝对的。

南都:你认为他是无罪的?

张思之:什么林彪反党集团,(李作鹏)不是那么回事,工作关系,哪有这么回事。而且我可以这么讲,如果当时毛林发生矛盾,公开了,他绝对是站在毛一边的,百分之一百是跟着毛泽东,百分之百。不可能像后来说的,他和林彪一起要密谋害毛泽东,不是那么回事。

南都:在这样的案子中,律师只能像李作鹏诗里所提到的,充当“敲边鼓”的角色吗?

张思之:当时只能是敲边鼓。“核心”那里第一是不敢敲,第二你也敲不上,那是肯定的。

4、意义

审判无法彻底否定“文革”

在“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被砸烂,律师作为“资产阶级的辩护人士”,与许多法律工作者一样被打成右派,被林彪、江青等人批得体无完肤。吊诡的是,这些律师群体噩梦的制造者,在审判庭上也不得不倚靠律师这个角色,来守卫他们的基本人权。

这样敏感的案件中,律师常常要面对个人情感、职业信条以及国家使命的冲突。当价值观发生碰撞时,什么是可以帮助律师判断的准则?

张思之曾言:有人让我顾全大局,我感到百思不得其解,他既然让我顾全大局,那么他得告诉我什么是大局。既然不告诉我,那么我理解我的大局就是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达到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不可侵犯,这就是我的大局,除此之外,我没有大局。

南都:审判结束后,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就撤销了。我们提出一个假设,如果“两案”的审判发生在现在,还会成立“特别法庭”吗?

张思之:特别法庭成立的时候就非常明确,就审这一个案子。(对于假设)我认为还会有特别法庭,毕竟有“老娘”(江青)啊,毕竟有第一夫人啊。

南都:如果放到现在,庭审会有什么变化?

张思之:不会有什么变化,从高层来讲,不会有什么变化。当然像法庭的布置肯定不一样了,旁听的人也不会从各省市组织来了。

南都:还会公开审判吗?

张思之:这我不敢肯定,但如果现在来审这个案子,他们可能不会让我去。如果让我去,这个戏会唱得非常好看。那我就实事求是,我绝对不会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我绝对不干。

南都:至今已过去整整32年,以你现在来看,这场两案审判的意义是什么?

张思之:如果说我们讲意义的话,两案审判可以提到一定高度来看的是什么:毕竟是从“老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过渡到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这个根本性的转变是从两案开始的,而这一步应当说是很了不起的。只能说如果这一步走得好一点,就会更漂亮一些,但就它的意义来讲,还是有的,只能说并不怎么很成功……

不太容易啊,在当时来看,有这样一个形式已经不简单了。就是说,把“用法律解决问题”作为领导思想这个转变,我觉得还是了不起的。

南都:也有说法认为,这场审判从形式上来讲是要恢复法治、用法律手段清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但就实际意图和效果而言,是要通过公审来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

张思之:这种讲得不太好,因为对“文化大革命”的否定,用“两案”审判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对“文化大革命”的否定彻底吗?

南都:以你现在的看法,在受到政府和公众双重压力的案件中,律师应当怎样定位自己?

张思之:你总该像个律师的样子吧,我们做得都不太像个律师的样子。律师有一点,自己思维需要清楚的———我不是跟政权唱对台戏,我不是反对这个政府,我是跟你们所掌握的权力发生一定的矛盾和对抗,我有责任制约,我要在这个责任上起作用;而这个作用如果起得好的话,对于这种制度恰恰是很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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